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跆拳道竞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和约束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工作人员行为,确保跆拳道竞赛廉洁、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工作的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承担组委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各项规章制度,克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杜绝跆拳道竞赛中的不正之风,维护跆拳道项目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连接自律规定,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不准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不得胁迫、指示和欺骗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在实施兴奋剂检测、检查过程中,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第六条  严肃竞赛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和各竞赛承办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七条  严格遵守跆拳道竞赛规程、规则和管理办法。在赛事安排、裁判员选派和运动员注册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标准,严格程序,精心组织。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由各竞赛监督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报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